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扣押的人员(即所谓的“
被拘留者”)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必须在扣留
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自然日之内,向当地检察院提交请求
批准逮捕的书面申请。然而,在特别情况下,例如
犯罪行为涉及跨区域或多次发生以及团伙作案等复杂因素时,公安机关可以将这一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和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来说,他们的
扣押期限甚至可以进一步延长到三十个自然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必须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批准逮捕。检察院则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因此,在
刑事拘留程序结束后,公安机关必须在三个自然日内向检察院提出请求批准逮捕的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最长可延长至四个自然日;而对于重大嫌疑人而言,他们的扣押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检察院则必须在收到公安机关的请求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