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并非将
取保候审这一方式完全摒弃。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即便涉案人员或被告已遭
拘押,但只要他们满足了该条款列出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人
民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部门依然有权做出准许取保候审的决策。换而言之,拘留行为并不能阻止
取保候审程序的启动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