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实施
刑事拘留的行为,有着严格的时间期限。若公安机关对已
被拘留者,判定为需要进行
逮捕程序的,则必须在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所属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一些特定情形中,如案件涉及多个地点作案、频繁作案以及具有团伙性质的重大嫌
疑罪犯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相应地延长一天至四天。若是针对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及有团伙作案特点的重大嫌疑犯,提出的审查批准申请其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而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并审核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若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