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光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部门在完成
拘留逮捕嫌疑人之后,必须在三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以便批准是否继续实施逮捕行为。若有特殊原因,审查批准的期限最多可延长至四天。至于那些流窜犯或作案次数超过规定标准以及结伙
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其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三十天。而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须在接到公安部门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最终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关于
猥亵罪的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应严格遵守以上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时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