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措施,通常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特定环境中所面临的状况。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四类可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但并未直接涉及到
缓刑的相关事宜。缓刑则是指对于被判处一定刑期的罪犯,若在一段时间内未再次
触犯法律,便可不需执行原判决的
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该条款所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即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举例来说,若某人已被判处缓刑,那么他很有可能已经符合了上述部分条件,如“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在此情况下,他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具体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而定,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是否能够申请取保候审,应由司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