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确规定,
取保候审的解脱条款涵括以下内容:首先,对于不应被
追责者,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承担
刑事责任,则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其次,当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最长时限即十二个月后,若无必要继续进行取保候审,也应解除该项措施;再者,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侦查、
起诉及审理工作因故被中止,那么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是否继续实行取保候审,或者解除原有的取保候审措施;最后,除以上列举的情况外,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这些都将导致取保候审的解除。在解除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