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在被采取
取保候审后,遇到
保证金无法顺利获得退还的问题,那么首先,建议您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相关法律条款,向负责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公安部门提交书面
申诉请求。若此种途径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或者公安部门所做出的决定存有瑕疵,您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是人民检察院
递交复议申请书进行维权。若是对复议结论仍然持有不满态度,依照法定程序,您还可选择向人民法院发起
行政诉讼程序,主张自身权益,请求解除公安机关对保证金的冻结并全额返还给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