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界定,倘若一位公民明知他者在运用信息网络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却依然选择为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及援助服务,而且情节恶劣、影响广泛,即便此人能
主动投案自首,也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的
刑事惩罚,并且须同时附加罚款。若是类似行为构成了单位层面的不法事实,那么这一单位将承担
罚金的
民事赔偿,而这位
当事人亦需按照第一款所规定的标准接受相应
处罚。在更为恶劣的情况下,若此种行为与其它形式的
犯罪相结合,则应以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因此,即使某人能够积极主动地
投案自首,但如果其行为触犯了以上诸般法律条款中的“
情节严重”范畴,依然可能面临
刑事处罚甚至坐牢的风险。
自首固然可以成为酌情
减刑或
减轻处罚的因素,不过具体能否得到司法宽恕,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