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文规定,对于经由公安部门采取
拘留措施的人员,如需进入
起诉阶段,必须在拘留期结束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提请审查批准的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该期限可予以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涉及流窜
犯罪、屡次作案或团体性作案等重大嫌疑人的案件,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内。因此可以理解为,
刑拘37天的可能性或许出现在上述重大嫌疑人的案例当中,并且只在符合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得以延长至三十日的情况才会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