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侵
占房屋是否构成侵占罪的问题时,必须要以事实为基础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若涉案房屋原本属于他人所信任委托保存之财产,
行为人却私自将其占据并拒不归还,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来看,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然而,如果涉案房屋本属他人
遗忘物或者隐藏物,行为人仍然私自将其占据并拒绝交还给原所有者,并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也应当根据该
犯罪条款第三款的界定,视为构成侵占罪。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法条的特别规定,侵占罪属于“告诉的才处理”范畴,也就是说,只有当受害方提出控告之后,
司法机关才会启动对行为人的
刑事追责程序。因此,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时,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