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针对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针对那些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情形;以及由于身体原因,患有严重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新生婴儿的妇女,如果进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话,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此外,对于已经进行了长期
羁押,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手段以推进案件审理进程的情况。上述程序须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