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侵占河道并不属于
侵占罪的范畴。侵占罪主要针对的是将原本应由自己负责保管的他人财物擅自据为己有,或是在明知为他人所遗弃之物、所埋葬之物的前提下,仍然将其
非法占有的行为;并且此种行为须达到
数额较大的程度,被
侵权人拒绝归还或交出时才可认定为侵占罪。然而,河道作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
公共财产,并不符合上述侵占罪中涉及到的个人代为保管的财物或
遗忘物、
埋藏物的定义。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有人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河道等农用地,并对土地用途进行了改变,同时导致土地遭受严重毁损,那么他可能会面临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侵占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虽然都涉及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问题,但是它们的重点却有所不同。前者更加强调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行为本身,而后者则更加关注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并对其造成破坏的结果。因此,对于私自侵占河道的行为,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是否构成其他
犯罪,例如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但不能简单地将其归类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