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是通过实施
暴力、威胁或是其他不当手段来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然而,未婚先孕本身并不能够直接作为强奸罪的
构成要件。若未婚先孕的原因是由于受到强制或者是采用了其他不恰当的方式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没有任何强制或其他不适当的手段,只是因为双方尚未正式
结婚便先行发生了性关系,那么这种情况通常来说并不足以构成强奸罪。因此,对于是否能够以强奸罪进行指控,还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倘若女方在性行为过程中确实遭到了强制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那么便可依据强奸
罪名提出诉讼。反之,若无上述情况,仅因未婚先孕这一事实,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并不足以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