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涉及到存在
取保候审保证金退还超出规定数额的情形,则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并执行相应的
取保候审举措。一旦发现存在取保候审保证金多退的问题,务必要立刻向相关机构及
当事人发出指示,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妥善处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具体处理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补充缴纳多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将其归还给当事人或用于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等。而具体的处理方案则需依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