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
取保候审申请有权由一方或者双方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具体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满足该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之一时,上述机关便可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而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事务则由公安机关
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