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罪名判定及
量刑决策,主要是依据该
行为人是否真正了解并承认他人正在借助于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同时还为他们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或者协助。当这种情况达到严重程度时,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可以附加或者单独
处罚罚金。然而,在实际案例处理过程中,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会全面地考虑到诸多复杂的因素,例如行为人所提供的具体帮助内容、帮助的规模、对
犯罪活动的贡献程度、非法获取的利润额度、
犯罪造成的恶劣影响等等。因此,在评估
情节严重程度时,法院有可能将流水(即
非法所得)和获利(即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利益)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进行考量。然而,需要强调的是,
帮信罪的
判刑并不仅仅取决于流水或者获利的多少,而是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提供的帮助的性质和程度、非法所得的大小、对犯罪活动的贡献度以及犯罪产生的不良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相关标准,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
刑事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