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某人启用
取保候审措施需考量可能判处之
刑罚程度、个人
社会危害性、健康状况,以及
羁押期限等多种要素。针对涉及
帮信罪行并曾有过
案底者,其是否具备获得取保候审资格需视具体案例而定。若此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预计将面临较轻微刑罚惩罚,例如
管制、
拘役,甚至是独立适用之
附加刑,同时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则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第(一)及(二)项,他们有望获得取保候审。然而,若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
有案底记录,这或许意味着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这可能会对取保候审决策产生不利影响。另外,若他们存在其他不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例如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那么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第(三)及(四)项,他们可能无法满足取保候审的要求。因此,能否获取取保候审资格需全面评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个体特征,包括可能的刑罚程度、社会危害性、健康状况以及羁押期限等各方面因素。若合适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可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反之,可能无法获批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