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九十一条所约定,洗钱罪系指人为遮盖、隐匿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之恶势力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受贿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所得及其所衍生之收益的来源及性质,而实施的各种行为。若某笔巨额财富的来源及性质牵涉到上述各类犯罪,则此笔财富极有可能涉嫌洗钱罪行。在
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复杂程度,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依法裁定刑期的长短。若某笔巨额财富的确与上述各类犯罪存在关联性,且
行为人有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那么行为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对于
单位犯罪的情况,单位将会被判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