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明文规定,对于取保候审这个
强制措施而言,其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对于
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来说,其最长期限则被限定为六个月。在这两个措施所处的实施阶段,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内,国家机关对于案件的侦查、
提起公诉以及审判等程序都不能予以中断。然而,该法条并没有明确指出
累犯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能否获得
探视权。然而,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者享有进行正常社会交往活动的权利,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探视他人的行为。因此,除非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明确禁止,累犯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是可以进行探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