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抢劫罪的成立并非仅以抢劫财产的数量作为唯一衡量准则。即便抢劫数额微小至一元人民币,但只要其行为方式包含了使用
暴力、威胁或其它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来夺取他人合法财产的,亦有可能被判定犯下抢劫罪。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仅仅抢劫一元钱也是在理论上可能构成抢劫罪行的。然而,在实际
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还需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
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实施犯罪的手段、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诸多因素,同时也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加重情节。若
犯罪情节较轻且未达到犯罪程度,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或者可能会被判处
缓刑、免于
刑事处罚等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