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示,
洗钱罪的成立并非单纯地取决于
涉案金额的具体数值,更为关键的是
行为人为掩盖或者隐瞒其
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特质而开展的相关行为表现。在此情形下,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法律条文中所列举的任何一项行为,如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
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采用其他手段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特质,那么不论涉案金额的多寡,均有可能触犯洗钱罪。然而,在实际案例分析过程中,我们往往会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的规模以及该金额与犯罪所得之间的关联性等诸多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可能对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
刑罚的轻重产生重要影响。举例而言,倘若涉案金额极为庞大,便可能暗示着犯罪所得的规模同样相当可观,这无疑会被视为
情节严重,进而导致更为严厉的刑罚。综上所述,洗钱罪的成立与否并不是简单地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具体数值,而是主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上述方式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特质。只要行为人通过上述途径掩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特质,无论涉案金额的多寡,都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
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