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限上限不得逾越十二个月。倘若取保候审的实施时长已经超出了这个法定累积限制五年之久,这无疑意味着已严重
违法了本
法规中的明确规定。按照此法规条文的具体要求,在发现不应再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达期满之际,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对于那些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取保候审案件,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若确认其确已超越法定时限,则应依法
解除取保候审,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正式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