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使用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的强制性举措,以确保
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和运行。根据现行法律,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
有效期分别设定为十二个月和六个月,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指控以及审判均不得中止或停滞。然而,本法条并未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结束之后是否必定涉及
逮捕事宜,然而,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逮捕,均属于
刑法中的强制性举措,目的在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
诉讼过程中的守法行为提供有力的保障,力求防止其规避法律责任。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存在规避法律责任或者再次
犯罪的风险时,逮捕往往作为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被采纳使用。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
违法行为或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则有可能依法面临逮捕境地。然而,最终的处置方式需依据具体案情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判断和裁决。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结束之后是否应立即进行逮捕,关键在于具体案情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违法行为或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则可能面临依法逮捕。反之,如果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待取保候审期满后,便应及时宣布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