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
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条件具备时可采取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然而,此项法律
法规并没有特别强调在进行正式
起诉过程中不可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因此,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比如嫌疑犯或被告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单独适用管制等轻罪
处罚,抑或是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其他更重
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庭正式开始审理之前,这些人还是可以接受取保候审安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