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旨在确保在不使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躲避侦查、
起诉及审判等环节的情况下,赋予其暂时性的自由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之久。倘若在某段时间内,侦查、起诉以及审理等多方面的任务都没有停止,而且还发现了应受
刑事惩罚的事实存在,那么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此司法程序走完全程之后,很有可能面临着
刑事处罚的局面,包括收监服役。然而,当取保候审期内涉及到侦查、起诉和审理等环节出现停顿,亦或是发现不应追诉或收押之嫌,乃至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达法定上限时,必须立即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权,同时向相关人员与机构进行通报。由此可见,申请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意味着将直接进入监狱服刑,这主要取决于特定
犯罪案件的详细情形及其审理的结案情况。若被定罪之人最终被认定有罪,依照国家法律之规定,则极有可能要承担
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收监服役。但是,如果被取保候审之人最终被判定无罪或者并不需要受到刑事处罚,那么这位
当事人也就无需入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