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
法规规定,倘若有人明知他人采取信息网络作为途径进行
犯罪行为,却仍然向其提供技术上的协助或援助,而且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
犯罪情节的话,那么这位人士可能面临
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同时还会遭到
罚金的惩罚。假如涉案主体是单位,那么该单位将会被施加罚款的
刑罚,并且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个人
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在实际案例中,是否能够获得不
起诉的处理结果,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如果
犯罪嫌疑人能够证明自己并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或者其行为尚未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亦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可以获得不起诉或从轻、
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就有可能被考虑给予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然而,这必须要基于案件的具体事实和
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由司法机构依法做出裁决。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地认罪悔过,配合调查工作,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且无其他严重
犯罪记录,有时候也可能会被考虑给予从轻、减轻处罚。但最终是否能够获得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则需要由检察官、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评估与判断。总的来说,能否获得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
保证所有涉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都能获得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