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明确规定,若涉及
未成年人群体在知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时,却依然为其实施
犯罪行为提供了相应技术支持或援助的情形,且情节较为严重,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有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惩罚,或者
拘役惩罚,附加罚款,或者单独实施
罚金惩处。然而,最终的判定结果还需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
犯罪情节以及其后的悔罪表现等多项因素来综合考量。若涉案未成年者尚未成年至十八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制,则其接受的
刑罚量罚上有望得到减轻或从轻处理。因此,对于该类案件的具体裁定年限,必须基于案件本身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和细致评估后才能给出确切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