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情形涵盖了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未引发社会潜在风险的情况等。对于涉及到相互
斗殴的案件来说,如果打架行为尚不足以构成
犯罪,或者即便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有可能被判处较轻的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未给社会带来实质威胁的话,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双方
当事人均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若
互殴行为已构成犯罪且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导致社会潜在风险的出现,那么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具体的
处理方式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具体情节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