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防范及阻止其
逃逸于司法
管辖范围之外,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得以彰显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此程序中所涉及的费用,即
保证金,实际上是作为监督和
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能恪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未有任何逃避侦查、
起诉和审判的行为,亦无其他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的不当举动,则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通常情况下,保证金将予以全额退回。然而,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未能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保证金则可能面临被没收或用以抵消其应负法律责任的风险。因此,决定是否退还
取保候审保证金,需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的具体表现及其遵守规定的程度而定。若其能够严格遵守所有规定,则保证金理应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数归还;反之,若其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保证金可能会被扣除或用以抵偿相应的法律责任。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与否,需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具体表现及其遵守规定的程度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