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
刑法》相关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的不
起诉处理,往往由具体案情所决定。具体而言,如
犯罪嫌疑者能出具充分
证据以证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或是该行为情节极为轻微且不足以构成犯罪,亦或存在其它依法律规定可予以不起诉的情况下,司法机构才有可能酌情决定不予起诉。举例来说,若犯罪嫌疑者能够证明自己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时,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事实并不知情,或者其所提供的帮助尚未达到“
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无罪,进而获得不起诉的处理。然而,最终的不起诉决定仍需由司法机构依据全案的事实与证据,参照法律
法规及司法解释,经过全面权衡之后才能做出。若犯罪嫌疑者涉嫌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他们将无法得到不起诉的待遇,反而可能面临被
提起公诉并受到
法律制裁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