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
当事人所申请采取的
取保候审措施最长期限不应超出十二个月。若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对其进行
刑事追责的情形,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限期时,应适时终止对该当事人继续实施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倘若
取保候审的条件已然不再适用,或者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取保候审的措施便可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在特定的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措施确实是可以被解除的,也就是当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再适用或者期限已经届满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