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
被拘留人员的问题上,若确有权利实施
逮捕,那么应该在
拘留期满后的最迟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审查批准。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
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广泛、多次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等,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日。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则有权将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
递交的提请
批准逮捕书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仍需继续侦查,同时该人员又符合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因此,如果某位人士在被
刑事拘留满37天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没有做出逮捕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依法释放该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仍需继续侦查,同时该人员又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