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之最长期限不可逾越十二个月。虽然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详细明文规定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
传唤的次数,然而却明确指出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相关
犯罪行为之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据此,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传唤次数,应视具体案件情况及侦查、起诉、审理所需而定,但须确保其总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
取保候审期限。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确有必要进行传唤,则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务必
保证所设定传唤次数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