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进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细分如下:1.对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可单独使用
附加刑法罚的罪犯被告人;2.可能被判
处罚金以上重大刑期,并且经评估如果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的罪犯被告人;3.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对社会带来威胁的罪犯被告人;4.
刑事拘留期间已到期但案件还未审理完结的,而情况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罪犯被告人。这些条件均适用于被判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范畴内案件,因此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情况,罪犯被告人就有资格提出相应的
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