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期限上限为十二个月,而
监视居住则以六个月为限。在这两种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均不能受到任何干扰和阻碍。倘若出现不应追究相关人员
刑事责任之情形,或者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间已经达到,应立即撤销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者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法院决定启动
开庭程序进行审理,但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到期,那么被取保候审人原则上无需被
羁押,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改变
强制措施。然而,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已满之际,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取保候审或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
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是否需要羁押被取保候审人,需视案件的具体进展情况以及法院的判断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