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是一项蕴含着人权理念与司法公正价值的
刑事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背景下,为可能涉嫌触犯
刑法某些条款的
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短暂的自由环境,从而避免过度的人身限制对其基本权利造成侵害。此种
处理方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即当犯罪嫌疑人事先可能被判定触犯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
处罚但如若实施取保候审,社会担忧不会因此加剧者,都可适用此项制度。同时,对于那些身体抱恙、无法自主生活的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以及已经
羁押期满且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也都可适用于该机制。由此可见,取保候审并非羁押,而是将犯罪嫌疑人从原本的羁押状态中释放出来的一种手段。然而,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例如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区域等等,以
保证整个
诉讼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倘若在此期间出现任何
违规行为,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资格很可能会被取消,进而重新恢复到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