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开设赌场罪系指以盈利为目标,设立赌场供他人在此进行赌博活动的一种
违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若有人借助于现代电子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手段来创设赌场,引诱他人步入其中参加赌博,那么他的此类行为便有可能触犯开设赌场罪。同时,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任何利用计算机进行
犯罪活动的行为,都应按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
量刑。假如
行为人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开设赌场,并且通过网络渠道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同时还具有明显的盈利意图,那么他的这种行为就极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当行为人的行为满足了开设赌场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并且情节较为严重时,根据第三百零三条的具体规定,他将面临着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刑事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
罚金。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创设赌场并引诱他人参与赌博,那么他的行为很可能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必须按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