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以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以及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等等。针对涉及
醉酒驾驶的案件,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同时公安机关也认为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则可以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关于醉酒驾驶案件中的取保候审次数,却未在该法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取保候审的次数往往受到案件具体情况及司法机关判断的影响。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且每次取保候审均是基于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原因,从理论上来讲,他们可以多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会全面权衡案件的进展状况、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然后再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以及取保候审的次数。因此,在涉及醉酒驾驶案件的取保候审问题上,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设定明确的限制,而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