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备以下特定情形者,便可考虑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诸如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又如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情况等等。至于针对
结伙作案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适用取保候审,则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前述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比如可能面临的刑罚相对较轻,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因素显示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那么他们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倘若结伙作案的行为性质恶劣,可能涉及到重罪范畴,并且存在较大的社会危险性,那么就很可能无法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是否能够实施取保候审,必须由司法机构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