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倘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案件的调查、检控以及审理工作未曾间断,同时也并未发现存在不应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亦无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状况发生,则在法庭庭审结束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原则上无需继续被
羁押。然而,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者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认为有必要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法院有权依法作出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其中便可能涉及到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羁押。因此,被取保候审者最终是否需要被羁押,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法院的裁定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