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
逮捕某位处于
拘留状态之人时,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提出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至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可采取相应措施。因此,
刑事拘留七日后是否能直接释放,主要取决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批准结果。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
被拘留人;若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者,亦可依法采取上述措施。故而,拘留七日后是否释放,需视具体情况与人民检察院的决议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