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在
刑事诉讼的侦查及
审查起诉两个阶段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符合该条款所列举条件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皆可适用取保候审。这就意味着在案件尚处于未进入审判环节的阶段中,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均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取保候审相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案件还未进入审判阶段,但取保候审已经成为可能,具体包括了
侦查阶段和
审查起诉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