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内容,
取保候审有以下几种情形:可能被判予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执行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可能触犯
有期徒刑及以上重罪但若采纳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严重
社会危害性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此外,还包括身体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孕期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妇女肇事者,亦或是面临
羁押期已满而案情仍未得到妥善解决,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然而,此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取保候审能否申请住院。取保候审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在未被羁押的状态下接受审判,而非对其居住环境或医疗条件进行硬性规定。因此,能否申请住院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取保候审的决策过程,除非住院治疗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必要前提。综合上述分析,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取保候审本身并未直接关联到住院申请事宜,而是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体情况和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若住院治疗确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必要条件,那么可以考虑提出相应的住院申请。反之,若住院治疗并非必要条件,那么取保候审的申请与住院申请之间便无直接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