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洗钱罪的构成问题,并不是仅依据
涉案金额作为衡量标准,而应结合行为是否符合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与性质这一核心特征进行定性
量刑。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规定,行为者只要涉及到以上述特征为目的,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方式、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采用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等任何一种行为,并且掩饰、隐瞒的对象是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与性质,即可依法判定其构成洗钱罪。因此,即便涉案金额较小,但只要符合上述行为特征,仍有可能被判定为洗钱罪。至于具体的金额标准,在相关法律条款中并无明确规定,而是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若涉案金额特别庞大,则可能被视为“
情节严重”,进而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