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公安机构倘若认定某个
被拘留者需要实施
逮捕行动,则应在
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供其进行深入的审查及批准工作。如若遇有特殊状况,申请的审核期限可适当延长,具体延长天数为一天或两天,甚至可能延长到四天的时间范围内。因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在
保证候审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拘留的最长期限至少为三天,然而在特殊情况下,这个期限可能会进一步延长至七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