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倘若某位人士明明知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却依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并且
情节严重的话,即便最后未被提
起诉讼,也已然构成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谓“不起诉”,即是指检察机关在
审查起诉环节中决定不对其
提起公诉,然而这并不代表
行为人并无
犯罪事实。若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尚不明晰、
证据存在缺失,或者存在其他法律规定不应予以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便可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然而,这并不影响行为人已触犯刑法的既定事实。因此,即便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该行为仍应视为构成
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