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申请实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针对那些涉嫌犯下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能单独适用
附加刑的罪犯;其次,针对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
刑罚且可能通过采取
取保候审而不至于触发社会安全风险的被告人;再次,对于患有重症、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身怀有孕或是正在哺乳婴幼儿的女性疑犯;另外,还包括
羁押期限即将期满但相关案件仍未结案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至于
累犯超越规定时间的问题,能否适用取保候审需视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若累犯超过了法定期间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取保候审的条件,比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且不会给社会构成威胁,又或者属于特殊的
当事人背景,如孕期妇女等,这些情况在理论上看都是允许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累犯往往代表着
犯罪历史和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这可能会对法官在考虑取保候审申请时产生影响。因此,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全面评估。如果累犯超过了法定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法官认为取保候审可能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那么他们的取保候审申请很可能会遭到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