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公安机构在执行
拘留程序时,若认为有必要将其转为
逮捕的话,应务必在接到拘留通知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并请求审查批准。然而,若遇到特殊情形,比如
犯罪嫌疑人具有
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或者与他人合谋作案等严重情节,那么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审批时间可适度延长,直至第四天结束。针对此类重大犯罪嫌疑人,申请审批时间则可进一步延长到三十日期限。据此可知,
取保候审前所面临的
拘留期限,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最长不能超出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