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
当事人在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皆可依法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这个环节只能在特定主体——即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里面展开。尽管第六十七条没有对
拘留所能否成为取保候审的发起场所予以明确说明,但是根据其
适用范围来看,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有可能在拘留所内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在拘留所内成功实施取保候审,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详细规定来加以判断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