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是由
涉嫌诈骗罪的天数长短所决定,而是应当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由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实际情况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决定。假如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该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的刑期相对较短、身患严重疾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等,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主要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仅仅是简单地以天数作为衡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